【税案】公司组织旅游,未代扣个人所得税被处罚!
纳税人名称 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三稽 罚 〔2023〕 4 号
案件名称 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没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经查,2018年3月你公司通过“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列支员工李***、李***、李***等6人旅游费45,650.00元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
(二)没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经查,2018年3月你公司通过“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列支你公司股东李***及其家属李***旅游费45,6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六项、第八条,《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根据《
处罚生效期 2023-02-28
处罚截止期 2023-03-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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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出去旅游,可以有效增强公司人员的凝聚力,是很多企业进行进行团建的主要方式。
但组织员工旅游,是需要考虑涉税问题的,可能很多财税人员会忽视。
首先需要考虑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应该根据人员的身份确定相应税目,企业员工是工资薪金所得,企业股东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果是客户,应该按偶然所得扣个税。
其次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
员工旅游费,按工资薪金所扣税,指的是个税,在企业所得税中,旅游费应列入职工福利费中,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职工福利费列支是否超标;
股东旅游费,属于对股东投资分红,这部分费用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增;
客户旅游费,应该按业务招待费核算,也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否超标的问题。
该案例中没有提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有可能是不需要调整,或调整后不需要缴税,或者需要缴税但不涉及处罚,所以在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列示,都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