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公司注册总结二:问答解惑篇
最近在苏州注册外资企业发现很多客户提出如下问题:
(1)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外国自然人吗?
答:可以。
(2)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吗?
答:不可以, 按照中外合资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3)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履行备案程序?
答:资本公积转增及股本变动,均需办理变更备案。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wzzxbs.mofcom.gov.cn/)在线申报。
(4)外方股东是自然人或者企业的,他们的身份证明是什么呢?中方股东的身份证明又是什么?
答: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法律服务中心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5)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出资额有限制吗?
答:有的,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6)在苏州注册外资企业时,我想以“江苏”或者无区域的,该怎么核名呢?
答:一、申请苏州、江苏及无行政区划名称方法
1、市场主体名称冠“苏州”的企业申请办法:新设、变更企业的名称,可以通过“网上登记”申请,网址:http://www.szsgsj.gov.cn/suzhoubaweb/show/sj/netEnrol.jsp,也可以到窗口申请办理。
2、市场主体名称冠“江苏”的企业申请办法:到各地窗口申请办理。新设企业也可通过“网上登记”申请,网址:
http://www.szsgsj.gov.cn/suzhoubaweb/show/sj/netEnrol.jsp
3、市场主体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工商总局核准的名称),新设内、外资企业的名称,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的外网申报,
网址:http://wsdj.saic.gov.cn/saicmcdjweb/,企业名称变更业务需要到窗口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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