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2017-09-08 15:22:49 财猫云 阅读

各位会计朋友们,我们又见面了。本期我们来聊一聊大家都“谈之色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的相关事宜。


大家都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目前税务机关监管最严格的区域,不得出现半点闪失。换句话说,进项发票减少的是实打实的税款,是真金白银。所有企业、所有会计朋友必须在专用发票上做好严格的监控,引起高度的重视。

说到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情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做出了批示: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该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又对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做出了规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结合以上两项条款,我们可以得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以及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的情形。除此之外,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因此,是否能够抵扣与是否开具专用发票没有必然的联系。开具了,取得了,不代表可以抵扣。


例如:以企业之名而个人消费的餐饮娱乐等不得进项抵扣,但是,不代表这些服务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既然我们的供应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那么,作为优秀的会计朋友,必须正确区分哪些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目。收到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应该怎么办?汤姆猫来分析一下大家比较常用的几种方法吧!(站在本猫的立场,大家常用的方法中,有些存在风险,待细细道来)


1、企业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不认证,不抵扣,视作普通发票处理。

借:管理费用、原材料等

贷:银行存款等

这种方法的好处是,简单便捷,轻松愉快。但是,但是,但是……,一定会形成滞留票,百度说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是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监管的重点,存在滞留票的企业很容易就能请税务机关出动,不用三顾茅庐,在企业待着就好。最终,企业不得不就滞留票产生的原因做出报告说明,同时,还可以引来其他的麻烦。因此,该种做法本猫强烈不推荐。


2、企业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只认证,不抵扣。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认证后的专用发票的暂挂科目,核算已经认证,但尚未抵扣的专用发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滞留票的风险。但是,既然企业已经确定对应的进项不能抵扣,通过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过渡,也只是暂时性的处理。于是,就有了第三种方法。


3、企业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先认证,后抵扣,再转出。按照进项税额转出的流程进行处理。

①、收到发票时: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②、认证并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③、进项转出

借: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种方法比较麻烦,会计上需要重复进行分录的处理,申报时,也要作为进项转出填写申报表,但不失为最稳妥的做法。既不形成滞留票,又不会错误的抵扣税款。因此,第三种方法,是本猫强烈推荐的处理方法,也是现阶段收到不能抵扣专用发票最稳妥的处理方法。

最后,总结一下:发生确定不能抵扣的应税行为时,建议不要取得专用发票,只取得普通发票即可;如果取得了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一定要,先认证,后抵扣,再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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