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司注册必知:基金费申报大全,别再问别人啦!收藏好

2018-01-19 15:55:30 财猫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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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基金费,属于地方征收的一种税费,因此各地的征收标准、期限都不一样。大家遇到的时候,通常都会疑惑:这个我们要不要交?怎么交?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做个整理。

一、工会经费

征收对象: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注意:苏州工业园区、昆山不征收工会经费

征收标准:已建立工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0.8%;未建立工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

注意:

太仓:上年期末职工人数×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2%×40%

吴江:按计划征收,具体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交工会经费;自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交工会建会筹备金;对已参加吴江区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区人社局提供的参保缴费标准和人数计算应缴工会经费;对未参加社保的单位由各镇(区)工会确认应缴工会经费。

征收期限:2017年开始,苏州大市范围内“工会经费”统一改为按季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苏府办[2005]1号、苏地税发[2005]53号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对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 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征收标准及征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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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财税[2015]72号、苏财综[2017]2号、苏财预[2017]30号

免征标准:

1、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将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2、为了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各地对大、中型企业,按不同标准分档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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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对象: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种单位)

征收标准:上年末在职职工(含农民工等其他用工)人数,48元/人、年

征收期限:姑苏区:每年4-6月;吴中区、相城区:每年6月底之前;其他地区不征收

政策依据:计价格[2002]872号、苏价工[2000]379号、苏政发[2003]67号、苏政办发[2003]13号、苏价综[2002]214号、苏府[200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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